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提升办理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改革发展大局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
(三)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四)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排查风险隐患,着力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坚持首办责任制,公开透明、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三条 成立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组长、公司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决策化解本系统的信访问题。
第四条 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内设信访室,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常态化开门接访,各部室全员接访,随访随接。耐心倾听信访人意见、建议和诉求,对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处理改革改制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
第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
(一)组织领导推动本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阅办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随访随接及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室和人员联合接待研判,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二)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及时稳妥处置集体上访,防止发生群体性、偏激性事件。
(三)规范信访事项网上网下办理,各职能部室、下属单位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就地化解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不发生越级上访行为。
(四)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紧急信访信息,及时回应舆情。
第八条 信访室工作责任。
(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转送上级组织或领导转办、批办的信访事项,在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智慧信访工作平台上办理相应工作。
(二)做好与市信访局及相关单位信访部门的汇报和沟通,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
(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向有关责任部室或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九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全过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追根溯源、实事求是,宣传法规,教育疏导、按期办结。
(一)热情接待信访群众,耐心倾听群众诉求。
(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三)及时报告重要紧急信访信息。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 公司信访部门或有关科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处理、仲裁、申诉、行政复议、查处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市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本公司多个部室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室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属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经办部室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其他职能科室提出的信访事项,如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部室或信访室提出。
第十五条 受理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并告知信访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要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改制政策,各改制企业改制方案三者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统一。
第十九条 要做好初信初访和日常接访工作,按照“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有效防止因忽视此项工作而导致的重复访、越级访和群访。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条 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否则再次就同一诉求上访的,公司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公司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司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室对信访事项处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诉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公司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六 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未按规定登记的;
(三)对属于本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的;
(四)承办信访的事项的部门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意见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五)歪曲事实真相,违反政策、法律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七)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信访人控告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没或者单位;透露给当事人的;
(十)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公司有关部室必须执行。
(一)已经由办公会议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办理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需要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部室提出,特殊情况下可由信访室提出。
第二十九条 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一次结”,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第三十条 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湖北省智慧信访工作平台,实现重大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司各部室要及时做好信访登记及办理全过程记录,当年年底之前进行归集整理后送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维稳领导小组。
中共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